第一年,自建的3千瓦屋顶光伏电站累计发电3200度,除了自用1600度电外,剩余的电被收购后获利约1100元。
《方案》表示,跨省交易主要以年度为周期开展,跨省交易方式按照 《东北区域省间电能交易办法》采取双边、撮合、挂牌三种方式相结合如果用电增量大的企业交易后仍有余量,用电大户可采取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式参与跨省交易。
交易中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近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联合印发《辽宁省跨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参与跨省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电量送出省的发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由东北能源监管局确定,且发电企业的管理及准入按照东北区域相关规定执行。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经准入审核后,应按程序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交易。本年度撮合交易不设置最高和最低限价。
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新的调整电价政策出台,到户电价按国家政策响应调整。跨省交易电量按照通过市场准入用户的年度用电增量进行排序,年度用电增量大于2亿千瓦时的用户优先参与交易。从整个电力行业来看,与其让所有企业均分不断减少的计划电量而都吃不饱,倒不如通过市场竞争的手段将所有电量向那些成本低、效率高的发电企业集中,通过提高单个发电企业的负荷率来降低成本,最终以更低的电价来回馈给电力用户。
而政府在组织电力交易的过程中也应该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发电企业和用户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而不应打着市场的旗号定向降电价,最终引起市场主体的不满,甚至使新一轮电改失去基层的支持。这实际上是把整个市场交易切成了两块,而且两块市场上形成的价格并不相同,第一批直接交易平均成交价格只有0.133元/千瓦时,与第二批直接交易相差甚远。在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行业协会在组织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时所扮演不那么正面的角色。同时约定了内部约束机制,包括: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大用户违约档案等。
因此,在现实中串谋的达成也经常伴随着价格战。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性组织,理应表达行业利益的整体诉求,但表达的利益应是法律框架内的合法利益,而不应该超过法律的边界。
而且在这种交易方式下,尽管有的发电企业坚守标杆电价不让价,仍然还有企业在交易中降了两分。这才是市场化改革释放红利的体现。对此,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已经于今年3月份下发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思稿)》,对行业协会在价格方面的行为哪些合法,哪些存在法律风险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从《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上而言,不仅仅着眼于违法行为的本身,还应该对违法行为产生的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展开经济分析,如果没有对市场竞争造成较大影响,可以申请豁免处罚。
如何由计划向市场体制的平稳有序过渡,仍然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来解决。山西省第二批直接交易是按照直接协商交易方式来组织的,实际上是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达成的一对一的分散交易,而且最终达成的交易价格也不统一。但如果把相关市场扩展到整个2016年的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又会得到新的结论。企业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应该对自己在市场上的所有经营行为负责,报低价也可以看作是企业在计划电量不断减少的情况下以价换量,争取更多利用小时提高负荷率的一种理性的做法。
粗略估算,第二批直接交易的勒纳指数在9.76%1.03%之间,如此低的勒纳指数也很难证明电力协会制定的公约严重限制了第二批直接交易中的市场竞争。这实际上也是电力协会申请豁免开了个口子。
电力交易中是否存在着恶性竞争?当前,各地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发电企业报出极端低价的情况。仅仅从公约的字面意思来看,基本符合《反垄断法》中禁止的垄断协议的基本要件。
根据山西能监办制定的《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晋电监市场〔2013〕142号),电力直接按交易方式分为直接协商交易与集中撮合交易。特别在这份指南的第十二条中,对行业协会向会员或行业内企业发布价格信息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无法证实公约与发电企业在随后的交易中的价格协商行为存在严格的因果关系。而且串谋产生的一个前提假设是所有交易都是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上公开完成的,最终形成的也是一个统一的价格。直接协商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月计划等购售电合同标的和有关条款。经济学上对于垄断势力的测量指标通常采用勒纳指数,也就是价格与边际成本之差占边际成本的比重
因此,循序渐进,考虑好政策的延续、补偿资金的来源和企业过渡期间适度的承受能力是培育市场形成有序、有效竞争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大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也是减少监管成本、形成市场有效监管体系的重要手段。
二、处理好电力系统内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电力市场化改革不仅涉及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调整,同时还涉及整个电力系统内部的结构调整。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辩证关系从电力系统市场化运行的特点看,行政和市场这对矛盾关系,主要体现在电力规划、产业政策、行政监管与市场机制运营之间的合理定位、职责界定等方面。
调研中我们还了解到,由于历史沿革,不少地方直供区与趸售区电力价格不同;一些地区对某些企业限量限价、某些企业却量价都不限;一些地方设有富裕电量、奖励电量,而留存电量则没有纳入统一市场交易;一些地区还设有电力精准扶持企业和一般直供企业。还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标准、环保水保要求不同,大小水电企业、径流式电站与有库容电站等的水电成本不同,这些成本因素在电力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同样是不能忽视的。
显然,这两方面都是保证电力行业和国民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1.电力规划是协调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另外,要实现我国向国际社会承诺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等各项目标,显然需要产业政策与市场机制的密切结合。因此,应用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分析电力系统内外部组织结构及其关系、过程和演化的模式与逻辑,对积极促进电力系统市场化改革十分必要!一、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正与行政体制改革中的简政放权和国民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伴而行。
电力市场既是电力企业之间通过竞争,挖掘潜力、降低成本、促进创新和优胜劣汰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互相学习、影响、启发和彼此促进、合作、共享的过程。电力用户的正常供电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准入标准既要考虑市场主体的参与程度,以便产生有效、有序竞争,也需考虑政府行政监管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和技术、信息数据的积累情况。
随着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走出去战略,广大电力企业如何通过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共享项目所在国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法律、电力系统情况等诸多信息、技术和人脉,如何在对外竞争中遵循自己的行规行约,构建命运共同体,也是我国电力行业适应国际化竞争的客观需要。没有合作的竞争必然是无序和短视的,最终也必然是浪费和低效的;同样,没有竞争的合作,则必然失去活力和动力,甚至走向当年计划垄断的老路,出现电力短缺、低效和落后的局面。
电力系统是一个开放复杂的系统,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丰水期水电替代火电发电,给予火电企业一定的政策保障或补贴,在鼓励提高水火替代电量的同时,对纳入电力电量平衡序列的火电机组实施两部制电价是市场发育过程中的客观需要。
因此,要树立全国一盘棋原则,统筹兼顾,做好全国电力规划与各省电力规划的有效衔接和刚性约束,在加强对各省交易规则审核的同时,注重有序放开计划电量,不断完善送出与受电省在调峰补偿、交易品种设计和系统辅助服务等方面的市场机制。去年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很好地体现了战略思维、创新思维的应用,而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则与电力系统历来强调的制度规则意识和安全管理意识密切相关,这里不作赘述和展开。一些地方把降成本操作成单纯的降电价,结果反而让一些落后淘汰的产能得以继续生产,而实际上由于高载能产业自身也存在产能过剩,结果不仅影响了电力行业的合理利润,本地的经济也未能得到有效的增长;同时一些地方还把审批权下放当成增加火电项目投资、增加地方GDP和财政收入的机会,依然增加火电项目投资,导致产能过剩更加突出,也使更大范围内的跨省、跨区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得到落实。1.处理好清洁能源与火电之间的矛盾关系当前我国推进电力市场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是火电依然是主力电源,而清洁能源发展则是未来的战略目标,同时系统调峰能力又普遍不足。
去年我国电力供需矛盾加剧,不少省份计划电量放开过快,电煤价格又出现飞涨,在节能减排改造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广大电力企业面临严峻的经营压力。增量配电网放开以后,如何保证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电力规划相衔接、各级地方政府配电网规划发布与滚动调整如何规范程序、规划项目如何保证公平地选择业主也都是今后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
这些都给央企电网和发电企业的经营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分别阐述了改革的战略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和创新思维,形成了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认识论和方法论。
增量配电网业务的进入,同样需要从配电规划到项目业主选择的招投标制的建立,才能在电网与电源企业进入配电业务之间搭建公平的竞争平台。四、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辩证关系系统科学认为一个系统的整体行为取决于其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
本文由隔壁老李于2022-12-21发表在极致时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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